投资者教育
2025-03-21
中国证监会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024年,中国证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重要部署,持续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深入推进1+N”政策体系建设,持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一是建立完善1+N”政策体系。以新“国九条”为基础,出台《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配套文件。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链条各环节的制度依据更加严密,依法治市向纵深推进。

二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推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发布实施,推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配合推进《金融稳定法》等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

三是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制定《中国证监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立法项目。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系统梳理证券期货制度规则,将集中“打包”修改废止的配套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证券期货基础制度,制定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1项部门规章和《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13项规范性文件。

(二)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抓住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核心任务,制定《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二是依法高效履行行政许可职责。2024年共接收各类行政许可申请2609件(其中注册申请607件)。发出补正、受理、反馈、中止审查(注册)、恢复审查(注册)、注册阶段问询函及补充审核等文件共计2439件;送达行政许可核准(注册)决定1359件、终止审查(注册)决定41件。

三是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动态更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提供清晰指引。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持续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机制。与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并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深化行政刑事衔接配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运用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民事司法程序,督促财务造假行为人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是持续强化重大案件执法力度。2024年办理各类案件73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92项;罚没款金额153.42亿元,为2023年的2.4倍;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市场禁入118人,同比增长14.56%。强化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2024年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178件。依法处罚恒大地产、华道生物等欺诈发行案件,极大震慑发行注册环节违法违规。严肃惩处锦州港、紫鑫药业等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有力整肃净化市场环境。与财政部协同,严肃查处恒大地产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严惩宜华集团等债券市场违法主体。

三是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依法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加大对企业上市前重点问题审核力度。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推动制定《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联合财政部出台《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依法持续开展现场检查和自律监管,督促各类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维护良好行业生态。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一是明确期货监管执法工作重点。推动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围绕期货市场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部署相关重点举措。

二是着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进一步规范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出台《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并修订配套规则,堵住离婚式减持、转融通式减持、融券卖出式减持等各类“绕道”减持漏洞。依法加强对现金分红的约束和引导,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强化市场风险防范处置。通过大数据排查挖掘等手段,提升隐藏关联关系发现能力。严查违法违规交易线索,对违法违规交易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程序化交易监管力度,从严惩处程序化交易异常行为,持续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全面加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力度,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风险防范化解。制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推动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四是推进资本市场诚信约束和激励机制。丰富诚信数据库主体信息和诚信信息数据规模,共收录主体信息117.6万条、证券期货系统诚信信息18.2万条。持续做好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公示查询工作,诚信报告查询累计9.6万次,2024年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7454条。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促进监管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一是持续依法推进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方面,2024年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50件。持续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强化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是持续加强法制审核。严格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等事项的法制审核工作。

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把办理全国“两会”建议提案与依法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结合起来,2024年共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202件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222件。

四是积极接受司法监督,强化复议监督。2024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59件、行政应诉案件563件。

五是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围绕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规则等持续深入开展宣传解读。及时就市场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疑释惑,全年发布答记者问17次。2024年官网“证监会要闻”栏目发布信息187条,“证监会发布”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各发布信息488条。

(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践行资本市场人民性要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指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5件、股东代位诉讼5件,开展支持诉讼15件。推动金通灵、美尚生态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充分发挥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救济投资者、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开展500场年度股东会专项行权,促进上市公司股东会质量显著提升。成功实施全国首例公开提名独立董事个案,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改革落实落地。

二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累计与98家各级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指导38家调解组织持续发挥调解机制作用,2024年累计调解成功案件8000余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超过6.5亿元。12386服务平台2024年共接收处理投资者诉求近40万件,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支持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工作。

三是深入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开展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集中发布10项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12起投资者保护执法案件,10个典型案例以及12个广受投资者欢迎的投教产品。开展“了解我的上市公司”系列活动,带领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43家。围绕新出台的法律制度举办投资者大讲堂活动16场,线上线下参与人次达170万,切实走好群众路线。

同时,2024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资本市场的部分基础制度还有待完善,监管执法效能还需要持续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也要进一步加强。

二、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2025年,中国证监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新“国九条”重要部署要求,坚持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监管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站稳人民立场,坚持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夯实市场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工作要求,坚持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坚持保护投资者的鲜明导向,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持续积极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来源:证监会)

 


2024-10-17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支持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10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贷款支持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和增持。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按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即日起,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手续。如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豁免执行相关规定。

二、金融机构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一)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可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回购增持贷款)。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流入股市。

(二)严格确定贷款条件。21家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自主决策发放贷款的条件及是否发放贷款,自担风险,确保商业可持续。发放贷款应当以上市公司已正式披露的回购方案或股东增持计划为前提,纳入对其的统一授信;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增持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利率优惠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豁免执行利率自律约定。

(三)严格管理贷款资金。要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21家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银行贷款专用账户,同时开立与前述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21家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该资金账户,监督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做到专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在贷款全部清偿前,资金账户不允许支取现金或对外转账。

(四)完善内部控制措施。21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制定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政策、标准和程序,设立专门的贷款产品和统计科目,明确还款来源和合格质押品等发放条件,加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

(五)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21家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同步相关信息。21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应及时将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有关信息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

(一)再贷款基本要素。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贷款首期总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

(二)再贷款发放流程。再贷款按季度发放。21家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报送上一季度发放的相关贷款台账及相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21家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三)再贷款质押品要求。21家金融机构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中央银行内部评级达标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督促21家金融机构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切实做好支持股票回购增持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对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进行监督管理;核实确认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贷款用于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本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问题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资格等处理措施。本政策为阶段性安排。未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现行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2024年10月17日

 

(来源:证监会)

 


2024-09-24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并购重组是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工具。新“国九条”对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证监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坚持市场化方向,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证监会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进行并购重组,包括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以及支持“两创”板块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等,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二是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资本市场在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将继续助力传统行业通过重组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上市公司之间的整合需求,将通过完善限售期规定、大幅简化审核程序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三是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证监会将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对重组估值、业绩承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一步提高包容度,更好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四是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证监会将支持上市公司根据交易安排,分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等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以提高交易灵活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重组,大幅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限、提高重组效率。

五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功能发挥。证监会将引导证券公司等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交易撮合和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上市公司实施高质量并购重组。

六是依法加强监管。证监会将引导交易各方规范开展并购重组活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各项法定义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重组市场秩序,有力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则,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


2024-09-24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提升。《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披露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发布实施。

 

来源:证监会

 


2024-07-10
证监会依法批准暂停转融券业务 进一步强化融券逆周期调节

切实回应投资者关切,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充分评估当前市场情况,证监会依法批准中证金融公司暂停转融券业务的申请,自2024711起实施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930日了结同时批准证券交易所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80%上调至10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100%上调至120%,自2024722日起实施

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对平抑非理性波动,促进多空平衡与价格发现,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具有积极作用。从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和集中监管实际需要出发,我国从2013前后建立了转融通制度,一方面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掌握业务开展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采取逆周期调节措施提供了手段。

20238月以来,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关切,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融券和转融券业务监管的举措,包括限制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降低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证券划转效率,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等;同步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持续加大对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截至20246月底,融券、转融券规模累计下降64%75%。融券规模占A股流通市值约0.05%,每日融券卖出额占A股成交额的比例由0.7%下降至0.2%,对市场的影响明显减弱,为暂停转融券业务创造了条件此次调整对存量业务分别明确了依法展期和新老划断安排,这助于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市场稳健有序运行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始终将维护制度公平性和提升市场内在稳定性放在突出位置。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和逆周期调节,对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来源:证监会